1、本規則構成《支付寶服務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兩者約定不一致或本規則未約定的內容,以《支付寶服務協議》的約定為準。
本規則所稱支付寶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使用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的“支付寶”軟件系統,及(或)附隨的貨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完成買賣合同項下貨款支付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寶中介服務、即時到賬服務和貨到付款服務。
2、本公司所提供的支付寶中介服務、即時到賬服務等,只接受您通過本網站上指定合作銀行所提供的網上銀行或本公司允許的付款方式轉入本公司賬戶的款項,而不接受以其他方式向本公司賬戶轉入的款項。
3、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請開立虛擬的支付寶賬戶(以下簡稱“支付寶賬戶”),用以查詢并管理使用與您相關的款項。如您涉嫌利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從銀行信用卡中套取現金(以下簡稱“套現”)或幫助他人自其銀行信用卡中套現(本公司有權單方做出上述認定),本公司有權拒絕您通過支付寶賬戶申請向您指定銀行賬戶付款的請求(以下簡稱“提現”),并無須經您同意即有權限制與您相關的支付寶賬戶及資金(包括賬戶余額、在途交易所涉資金等,下同)的操作權限,同時將該行為告知相關發卡行,您僅有權在本公司完成核查后要求將涉嫌套現的款項退返到相關的銀行信用卡中。
4、如您涉嫌通過支付寶賬戶進行虛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現、協助套現、賺取信用或積分)或盜用他人銀行卡、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支付寶賬戶下的資金等,本公司有權無須經您同意即限制您對您的支付寶賬戶及相關資金的操作權限,并撤銷相關交易,直至本公司或公安及司法機關完成對您的核查。在本公司對您或您的交易進行核查時,您應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您的相關身份證件、交易憑證和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憑證。本公司有權對相關交易行為、核查結果進行記錄并予以公布。
5、當交易雙方選擇并確認支付寶中介服務后,在買家還未向本公司付款時,支付寶軟件系統顯示此時雙方的交易狀態為“等待買家付款”。在此情形下,賣家可根據交易雙方的約定變更交易價格,或者放棄該筆交易。
6、在買家向本公司付款后,支付寶軟件系統自動即時將此付款信息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賣家,且支付寶軟件系統內顯示該交易的狀態為“買家已付款,等待賣家發貨”。在此情形下,賣家應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
7、在賣家發貨后,賣家應主動登錄支付寶軟件系統,及時更改該筆交易的狀態,填寫正確的發貨信息以確認發貨。賣家在支付寶軟件系統中確認發貨后,支付寶軟件系統下該筆交易的顯示狀態應為“賣家已發貨,等待買家確認”。
8、在買家收到貨物后,如對所收悉的貨物數量和質量均無異議,則應及時履行確認收貨義務,即主動登錄支付寶軟件系統,完成確認收貨流程。買家在支付寶軟件系統中確認收貨后,支付寶軟件系統將自動把相應的貨款計結到賣家的支付寶賬戶,并計入賣家支付寶賬戶的余額。在此情形下,支付寶軟件系統中該筆交易的顯示狀態為“交易成功”。
9、自買家成功付款給本公司后第25個小時起,至買家簽收貨物并在支付寶軟件系統中確認收貨之前,買家可以在買家與賣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向本公司申請退款,賣家應在其支付寶軟件系統中進行同意退款的操作。如買賣雙方無法就退款達成一致,買賣雙方即授權本公司處理爭議款項。
10、當交易雙方選擇貨到付款服務后,賣家未聯系物流公司前,支付寶軟件系統顯示的交易狀態為“等待賣家發貨”。在此情形下,賣家可取消該筆交易。
11、賣家在支付寶軟件系統聲明已聯系物流公司后,支付寶軟件系統將自動將該筆交易狀態變更為“賣家已聯系發郵”。在此情形下,買家不能取消該筆交易,賣家應敦促其選擇的物流公司及時確認接單。
12、賣家選擇的物流公司同意為該筆訂單提供運輸服務后,支付寶軟件系統將自動將該筆交易狀態變更為“物流已接單”。在此情形下,賣家應及時履行向物流公司交貨的義務。
13、賣家向物流公司交貨后,支付寶軟件系統將自動將該筆交易狀態變更為“等待買家簽收”。
14、買家收到貨物后,如對貨物數量、外觀、形狀等表面特征均無異議,應履行簽收義務并通過物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貨款和物流公司單獨向買家收取的費用,在此情形下,支付寶軟件系統顯示的交易狀態為“簽收成功,等待系統打款給賣家”。
15、本公司收到買家通過物流公司支付的貨款后,將該貨款充值到買方的支付寶賬戶,并計結到賣家的支付寶賬戶,計入賣家支付寶賬戶的余額。在此情形下,支付寶軟件系統中該筆交易的交易狀態為“交易成功”。
16、賣家在平臺開展交易還需遵守《支付服務協議》的約定。
17、本規則第2條、第3條、第4條適用于支付寶中介服務和即時到賬服務,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僅適用于第1條所指的支付寶中介服務,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僅適用于第1條所指的貨到付款服務。
注:以上規則中,“本公司”指支付寶公司。